省部共建特色金属材料与组合结构全寿命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章程 (试行)

2024年04月15日 09:23  点击:[]

第一章

为进一步加强省部共建特色金属材料与组合结构全寿命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提升实验室建设水平与绩效,确保人才培养、学科学位建设、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使学校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上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操作规范化、制度化,制订本章程。

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是学校事实行使省部共建国重室建设与管理责任主体的机构,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进行审议、评定、指导和咨询,为学校决策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组织机构

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分管副校长、党办校办、校务督查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发展规划处、人力资源处、教务处、科研院、研究生院、财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基建处、实验室及共建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分管科研副校长任副组长。

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实验室建设工作小组,在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助实验室统筹实验室各项建设工作的组织和开展,制定实验室短期与长期建设运行工作方案,制定并完善实验室管理运行制度等。

实验室建设工作小组由科研院及其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实验室领导班子和实验室主要学术带头人组成。组长由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任命。

第三章 工作职责

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一)提出实验室总体建设发展战略,制定实验室建设方针与政策,指导监督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二)审议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室机构设置等方案;

(三)协调解决实验室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充分保障实验室人财物各方面的必要需求;

(四)审议各类实验室规章制度

(五)聘请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和产业技术咨询委员会。

(六)开展实验室工作专题调查和研究,对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七)审议决定实验室建设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全体会议,会议形式可采取多样化(线上会议、线下会议、混合式会议)。

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提议召开,由科研院或建设工作小组拟定会议日程安排,并通知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出席会议。

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会议一般不得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科研院请假。

第五章  

本章程由科研院负责解释。

章程202312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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