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部共建特色金属材料与组合结构全寿命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 (暂行)

2024年04月15日 09:20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着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省部共建特色金属材料与组合结构全寿命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实验室”)开放课题的设置是实验室对外交流合作、开展社会服务的重要手段,也是实验室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为加强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工作,确保课题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开放课题的研究题目与内容必须符合实验室所设定的研究方向。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课题的研究期限一般设为两年,特殊情况须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批

第二章 开放课题申请

实验室定期对外发布“开放课题申请指南”。课题指南由实验室各研究方向讨论提出,经室务委员会审议、实验室主任批准,报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正式发布。

第五条 实验室有特别规定,凡是国内外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产业部门和其它单位的科技工作者均可在实验室开放课题指南范围内提出课题申请。具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可直接申请,其它人员申请需由一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推荐。

实验室开放课题主要面向非依托单位人员,依托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申报本实验室开放课题。

第七条 鼓励开放课题申请人与本实验室科研人员或广西大学其他单位在职科研人员合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相应的课题研究

参与开放课题的实验室固定人员或广西大学在职科研人员作为该开放课题校内联系人,应督促课题的正常实施和按时结题。

开放课题申请人主持本实验室开放课题数不超过1项。正在主持在研的开放课题负责人,须在提交结题申请并通过验收,方可新申请本实验室开放课题。

校内联系人参与申请和在研的开放课题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项。

实验室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择优定开放课题项目,并报请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议实验室主任签署批准意见后立项

十一 优先资助与实验室有良好合作基础的开放课题;优先资助属国际研究前沿领域的高水平研究课题和有良好应用前景的研究课题。

第三章  课题的执行、结题与成果管理

第十 开放课题一旦立项,课题负责人须在规定日期前实验室签订开放课题计划任务书”。任务书一式4份,由本实验室、广西大学科研院、开放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各持一份。

第十 课题负责人须确保课题按期进行和完成。凡在执行过程中需调整研究内容或延期的,须及时向本实验室提交变更申请书,并由实验室室务委员会审批否则将终止课题的资助。

第十 课题负责人在每年121日前须提交当年度研究进展报告,内容包括:(1)年度进展报告;(2)研究成果清单及佐证材料;(3)下一年度研究计划。

第十 课题负责人按期实验室提交结题申请,结题材料包括:(1结题申请书;(2)结题报告;(3研究成果清单及佐证材料。

第十 课题所递交的研究成果须与开放课题研究内容相关。

第十 实验室组织专家对已递交结题申请的开放课题进行验收评估,评估结果向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汇报,并向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通报。

第十 开放课题执行期间所产生的原始研究数据以及利用本课题经费采购的物资原则上归本实验室所有,本实验室有权要求课题负责人提供或归还相应的物资

第十 由开放课题资助所发表的学术论文须致谢本实验室并以第一单位署名本实验室,同时将实验室合作人员(开放课题校内联系人)列为通讯作者。

(一)致谢(示例):

中文:本项目受省部共建特色金属材料与组合结构全寿命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项目批准号:xxxxxxxx)资助。

英文:Supported by the Open Foundation of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Featured Metal Materials and Life-cycle Safety for Composite Structures (Grant No. xxxxxxxx)

(二)实验室署名:

中文:省部共建特色金属材料与组合结构全寿命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广西南宁530004

英文:State Key Laboratory of Featured Metal Materials and Life-cycle Safety for Composite Structures, Nanning, Guangxi 530004

二十 由开放课题资助产生的成果鉴定和科技奖励申请须由双方共同办理。如申请专利,专利权归研究者所在单位与本室共有。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相关科研成果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凡由所执行的开放课题的成果经转让后,如产生经济效益,本实验室将合理提成部分费用,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四章 开放课题经费使用

二十一 开放课题的实际资助金额由实验室室务委员会根据学校批准的预算额度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课题采用“前资助+后补贴”的经费支持方式。课题立项后,申请人可先使用资助总经费的50%用于课题实施;实验室根据中期进展结果决定是否继续资助。

二十三 开放课题经费须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使用

二十四 课题负责人凭借有效票据在资助额度内按相关报销规定办理报销业务。

二十五 开放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限于与开放研究课题直接有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外聘人员劳务费以及文献出版费用等。

(一)材料费:是指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二)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用于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实验室鼓励课题负责人到本实验室进行相关测试、化验、加工等,费用按本室研究人员收费标准。

(三)差旅费:限于因科研需要而产生的、往返于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与学术交流或学术会议目的地之间的交通、住宿、会议注册费,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外聘人员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研究工作的学生或外聘人员的科研劳务费用。劳务费不能发放给隶属广西大学或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在编在职人员。

)文献出版/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论文出版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第二十 鼓励开放课题经费的使用优先采用对公转账方式。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 对于无故不按提交年度进展报告或结题申请书,或未能完成任务书要求的开放课题,实验室有权终止该课题及相应资助,课题负责人在五年内不允许再次申请本实验室的开放课题。

遇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提交年度进展报告或结题申请的,或项目不能按任务书要求进行的,课题负责人须及时向实验室报告情况、进行申诉,实验室将及时调查并批复最终决定。

第二十 严禁使用开放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对于违反规定管理和使用实验室经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 本办法由本实验室、广西大学财务处负责解释。

三十  本办法202312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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